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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生娃限制升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再出实招

中新网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 梁晓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防性骚扰、防性别歧视、严打拐卖妇女方面,新增一批具有针对性的条款。

防性骚扰:增加入职查询制度

此前,有建议就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提出,为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应当规定入职查询制度。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防职场歧视:不得因生娃限制升职

生娃还是升职?职场中,隐形的性别歧视问题,是一些女性面临的现实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注意到此类问题,综合此前收到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的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防拐卖妇女:建立报告与排查制度

最近有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暴露出基层治理存在一定短板。有声音认为,有必要建立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三条新规:

“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进一步体现妇女保护:调整篇章结构

此外,为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草案二审稿还对法律结构作了完善:将修订草案第六章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完)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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