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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工程项目 谁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资料图】

法官:周晓武 硕士研究生,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三级法官 文字整理:西宁晚报记者 顺凯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段某签订《挂靠协议书》,段某借用该公司资质,承接了路基风沙防护工程项目。后段某将芦苇方格施工项目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文某。吴某经人介绍到文某处从事芦苇方格种草工作。2022年7月31日,文某组织吴某等务工人员外出购买项目工地工人食材,当日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吴某死亡。吴某家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吴某因工死亡。甲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受文某的指派外出采购工地生活物资,是工作期间为保障工作生活需要所从事的活动,属于工作原因。本案甲公司违法将其所承包的业务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文某,文某聘用的工人吴某发生因工伤亡时,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通常情形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对有效保护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等情形下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在用工过程中,应提高守法意识,做到合法用工,不违法分包、转包:一是出借资质给没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个人时,应预计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二是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切实发挥工伤保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功能;三是及时为劳动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需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与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合同,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应留存相关证据,比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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