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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闻】最高50万元!青岛出台新政支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资料图)

日前,市科技局发布《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出以最高50万元的支持力度,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

根据《办法》要求,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等特点。新型研发机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

在具体建设中,《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模式、“政府+”模式、“企业+”模式、“人才+”模式和其他模式等5类。其中,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政府+”模式由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青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驻青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模式由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人才+”模式是指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其他模式则支持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需要满足系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等。

此外,《办法》强调,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同时,相关部门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据悉,市科技局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定期从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2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同时,《办法》明确,将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探索推行经费包干制和负面清单管理。(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耿婷婷)

责任编辑:岳文燕

(作者:耿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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