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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天门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国际禁毒日|天门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误将溴胺酮当作毒品贩卖,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发挥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的职能作用,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远离毒品,近日,天门法院组织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


(相关资料图)

下面小编带您看看身边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贩卖毒品案

2022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在天门高新园天岳桥附近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每颗15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甲。

2023年1月31日,吸毒人员刘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王乙约定购买500元的毒品。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乙在约定的交易地点市委党校门口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500元。

2023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叶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王乙位于侯口街道办事处公租房小区的住所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2时许,叶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胶片剂至约定交易地点时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红、绿色片剂一包,经称量净重18.57克,并提取检材。

天门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王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叶某、王乙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王乙具有立功情节,天门法院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例二 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2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以人民币92000元的价格,向蒋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00颗。同年6月21日,徐某因认为该批毒品质量不佳,故与蒋某预定在皂市镇二龙社区附近退还该批毒品,后徐某至约定地点时,被仙桃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红色片剂和绿色片剂共计1997颗,净重190.43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天门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前科等情节,天门法院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190.43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三 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3年2月26日、2月27日、3月2日,被告人沈某在其位于竟陵街道办事处古城堤街某处的住所,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危某、颜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通过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被告人沈某及吸毒人员陈某、危某、颜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3月3日,被告人沈某在竟陵华府门前被民警抓获。

天门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具有毒品再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天门法院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面对毒品犯罪日益增长的趋势,天门法院积极履行禁毒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近三年,天门法院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156件,判处涉毒人员173人,无一适用缓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共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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