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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二者虽然一字之差,真实内容确大相径庭。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往往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企业的责任和风险。殊不知,劳务合同不是你想签就能签的,说不定会弄巧成拙,惹火烧身。

“劳务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受到《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因此签订“劳务合同”后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管理。对企业来说,可以不用承担用人主体的责任,不用缴纳社会保险等。在这也是有些企业喜欢签订“劳务合同”的主要原因。“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也是很明显:

第一个区别:合同主体的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得规定,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但是劳动关系的处于雇佣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具有用人资质的单位,比如公司、企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而另一方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个人;

第二个区别就是: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不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着隶属关系,用工单位也不能管理劳务方,用工单位也没有支配劳务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方与用工单位是存在着隶属关系的,劳动方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完成用人单位的考勤和考核、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需要从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分配的工作、需要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这就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中最明显的区别。

第三个区别就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的不同,劳务关系一般都是一次性或者特殊性,阶段性的劳动所以当劳务方完成一次性、特殊性或阶段性劳动以后,雇佣方会及时向劳务方结佣,这种结佣方式没有规律性但却具有快速性的特点,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对劳动者的工作采用按月支付的这种有规律、定期的支付方式。

第四个区别就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适用性质上的不同,如果是双方因为劳务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话,不管是劳务方还是用人单位之间对事件有纠纷,都是属于是平等主体的双方的纠纷问题,人民法院在遇到这种纠纷的时候会根据民法中的法律法规来对纠纷进行协商调解与解决,而劳动关系中所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双方的纠纷而是属于隶属关系的纠纷,在处理这种纠纷的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对纠纷进行调整与解决。

正是因为二者区别极大,为了规范用人市场,防止企业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以合法形似掩盖非法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有一些特殊的规定: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5、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综上所述,不符合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定条件却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关系”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约束较少,对双方有利有弊,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和合同时一定要弄明白,到底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关键词: 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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