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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环境犯罪 重庆法院细化相关量刑标准

本报重庆6月5日电 (蒋云龙、刘政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6月30日起,重庆范围内的18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将统一量刑标准,其中,“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形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其余17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作为量刑起点。

《实施细则》明确,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理应依据具体情形,以污染物重量、浓度、面积等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据介绍,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试验区的特殊保护,《实施细则》还规定在这些特殊保护区域实施环境犯罪的,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因其主观恶性较大,也增加10%的刑期。

《 人民日报 》( 2018年06月06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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